打造豫中南地区现代化区域医疗中心

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豫健科普

「科普」关于病历复印那些事(二)

来自: 病案室 王艳华 时间:2024-12-25 点击率:

就医时,每个人都会拥有一本属于自己的病历,其中记载了疾病的症状与诊断、医学检查检验、各项治疗等。可以说,只要有病历就能够了解诊疗的全过程。因此,我们的病历在很多时候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且复印病案是患者了解自己病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结合病案复印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做进一步的介绍。

一、问:是否所有人都需要复印病历?

答:并不是所有来院就诊过的病人都需要复印病历。

只有办理低保、工伤鉴定、办理病退、办理出生证明、医保报销、商保报销、再次就诊、办理慢性病或自己留存等需要病历作为相关支撑材料时,才需要复印病历。

需要强调的是,申请人在申请复印病历时,最好事先明确复印病历的具体用途。因为病历的用途不同,对具体需要复印的病历资料也存在差异。所以在复印病历前,最好先告知工作人员病历的具体用途(具体保险、工伤用等)。如果不确定用途,最好和工作人员沟通把能复印的都复印了,以免复印资料不全导致后期来回奔波。同时,复印的病历要加盖医院病案室的公章,否则可能会影响其法律效应。

二、问:住院病历和门诊病历能多次复印吗?有没有复印次数限制?

答:病历可以多次复印且没有复印次数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复印病历的服务,而针对病历的复印次数并没有明确的限制。因此,只要在规定之内允许复印的病历,理论上可以无限次复印。因此,如果申请人牵涉到多方渠道报销或使用需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多次复印病历,直到满足自身需求。

三、问:可以申请复印病历中的哪些内容?

答:2018年10月1日前,依据病历管理规定,患方仅可以复印病历中的客观病历资料。主要是指《侵权责任法》第61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9条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的病历,而不能复制主观病历资料。

2018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颁布,该条例的第十六条突破过去的限制,明确规定: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这里的全部病历资料包含了客观病历和主观病历。

主观病历一般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通过对病史的了解、病情的观察、进展和掌握,进行综合分析之后所作的各种记录,主要指的是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术前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诊疗内部记录。

客观病历是指记录患者症状、生命体征、病史的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四、问:申请人可以申请复印多少年前的病历?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医疗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患者的病案资料。

国卫医发〔2013〕31号文,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中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

1、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2、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因此,我们也要明确一点,超过保存期限的病案,医疗机构可能不再保留,因此也就无法提供复印服务。所以,患者在需要复印病案时,应尽早前往医疗机构进行申请,以免错过时机。此外,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已经开始实行电子病案管理。电子病案具有存储方便、查询快捷、易于共享等优势,可为患者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但是,即使是电子病案,也需要遵循相应的保存期限和管理规定。因此,患者在申请复印电子病案时,也需要遵循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您可能还要了解这些
预约挂号 门诊出诊 特色医疗 检验查询 病案复印 微信公众号 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