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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关于病历复印那些事(四)

来自: 病案室 王艳华 时间:2025-02-14 点击率:

在医院中,病案(也称为病历)是记录患者诊疗活动的重要文件。它不仅包含医生的诊断、治疗和护理信息,还涉及患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因此,病案的管理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约束。作为一名病案人,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收到患者或其家属关于病案复印的咨询。由于医患双方的信息差,病案人员时常需要花大量精力与患者进行沟通。但是,很多时候还会受到患者的不理解,甚至遭到部分患者的投诉。本文将为大家详细解释有关病案复印的一些问题,希望能提高大家对病案管理和保护的意识,确保病案资料的安全性和隐私性,也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病案复制的相关知识。

一、问:我本人住院期间产生的检查报告原件,为什么不能给我?

        答:住院期间产生的检查检验报告原件,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明确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十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

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明确规定: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由于住院期间产生的检查、检验资料属于病历的一部分,因此,按照国家规定住院病历应由医疗机构保管。而门(急)诊病历的保管则与住院病历不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有明确规定:

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

二、问:用在医疗机构复印的盖有红章的病历,在医疗机构以外再自行复印一份,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在该病历复印件上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答:不可以。

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22年版)》中明确规定:

第十条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在提供病历复印业务时,要求医疗机构负责提供病历原件,同时重点强调,要求医患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另外要求双方需要对复印资料进行核对,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加盖医疗机构印记。而当患者自行复印病历时,一方面医疗机构人员不在场,不能证明其复印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国家对病历复印方面管理的要求和规定。因此,根据病历资料的特殊性及相关管理规定,对于患者自行在医疗机构外提供的病历复印资料,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是不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的。

重点说明:虽然复印的病历具有与病历原件相同的作用。但是,各种报销或者鉴定需要的病历,都必须是要加盖医院病案室公章的,而且必须是红色原章。如果把该有红章的病历进行复印,那么再次复印后的病历资料公章则会是黑色的,各种报销是不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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