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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或启封住院患者病历的有关规定

来自: 本网 时间:2020-12-12 点击率: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文件规定,患者或医疗机构要求封存、启封住院患者病历,应当予以封存或启封。封存或启封住院患者病历应遵循以下规定。

病历封存

一、患者住院期间要求封存病历资料

由主管医师携带已完成病历与患者或其代理人一同到医务科提出申请,医务科工作人员带领医师及患者或代理人到病案室复印已完成病历,在医务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病案室管理人员对封存的病历资料进行检查,核对双方签字,将病案袋封口、盖章,封存的病历原件或复制件存于病案室或医务科。

二、出院患者要求封存病历资料

由患者或其代理人直接向医务科或医患办提出申请,医务科或医患办工作人员与患者或其代理人共同前往病案室,病案室工作人员复印病历资料后,在医务科或医患办、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病案室管理人员对封存的病历资料进行检查,核对双方签字,将病案袋封口、盖章,封存的病历原件或复制件由病案室负责保存。

三、如遇有住院患者死亡,病程记录中相关内容尚未完成而其亲属要求立即封存病历的,可以将现有的全部病历资料复印并予以封存,但应注明。

四、医疗机构申请封存患者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病历启封

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但是,如果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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